个人档案查询系统
通知公告
我的位置:主页 > 档案资讯 > 通知公告 >

全国个人档案查询入口     点击进入>>

补充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8 17:48
  |  
阅读量:
  |  
字号:
A+ A- A
补充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
 
一.补充档案材料要求
 
1.归档材料是学籍、入党等应成套(密封)归档的材料
 
首先检查档案是否包封完好(包装无破损,且在封口处骑缝加盖了原单位印章),再视情况移交(未包封完好的档案材料需要先交回材料形成单位密封后才能移交补充归档)。
 
2.归档材料是独立的单份材料(如成绩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
 
首先要检查材料中的各项信息,如您的姓名等是否正确,其次检查材料中要求盖章的位置是否已经加盖对应单位的印章。
 
二.补充档案材料范围
 
1.学历学位材料
 
档案中应有与本人学历、学位相对应的全部学历、学位材料。特别是参加工作后通过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取得学历学位后,毕业院校一般是将学籍档案(报考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密封后交给本人。
 
2.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材料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颁证单位交予您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3.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
 
职称评聘部门交予您的《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或申报表、评审表、审批表等)。
 
4.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般是由批准您入党(团)组织交给您的密封档案袋。
 
5.招录(辞职)、聘用、辞退、罢免、考核材料
 
一般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考核材料等。
 
    1.依据档案记载内容出具相关证明;
    2.委托存档确认;
    3.档案材料复印;
    4.档案(材料)借出;
    5.依据档案提供的政审(考察);
    6.档案查(借)阅;
    7.档案转出;
    8.机要投递;
    9.人才集体户挂靠;
    10.全日制应届大专毕业生入户认证(非国有单位接收);
    11.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入。
    其他服务事项将正常办理。
 
毕业生档案接收与管理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号)以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发〔2016〕50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毕业生档案实行分类分级属地化管理。
 
已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档案,由用人单位接收管理;
 
已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档案,由单位核准登记机关同级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或本人自愿选择由其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或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