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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在线查询
发布时间:2022-09-0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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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在线查询
 
 
干部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干部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职位晋升、奖励惩罚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对干部个人的人生重大转折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比如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职位变动、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人事档案整理包括: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装订入库五个步骤。
 
第一步,分类
 
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根据其内容特征分为十大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包括以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材料。主要有:1988年、1999年两版履历表,参加工作后填写,填写1999版可以填当前时间,填写要规范,前后一致,培训两个月以上的填写,需在四类中有材料。还要有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中央和地方各级dang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归此类。
 
第二类: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自传材料包括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自传材料的归类,应该以内容和用途为依据,不能单纯按名称归类。一些以自传为主的履历或简历表也应该归在第二类。第二类中新增加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
 
包括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调查、评价的材料。具体有: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每年需归档,援青、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学校、dang校学习纯属鉴定不带成绩的各类鉴定(带成绩的归在第4类中);调任时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备干部登记表。
 
第四类: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
 
包括记载和反映干部学习、技能、科研水平的各种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过去学生登记表归第一类,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三类,此次统一调整到第四类。其中:
 
1、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dang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荐免试登记表;专家推荐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dang校学历证明;归二级分类的1类中。
 
2、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归二级分类2类中。
 
3、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主要是科研单位和院校,归二级分类3类中。
 
4、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表等材料(培训学习时间明确为两个月以上)归二级分类4类中。
 
第五类:政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dang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包括干部审查和干部基本情况更改形成的材料。注意,过去更改或认定姓名的材料是归在第一类的,此次调整到第五类。档案审核工作中形成的“三龄一历”(年龄、dang龄、工龄和学历学位)认定材料也归在第五类。这里重点讲一下关于确认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认。档案材料中出生日期更改的情况主要有:虚、实岁换算造成出生年份不一致;阴阳历换算误差造成出生月份或出生年份不一致;出生日期填写中的笔误;个人早期为满足入学、参军或参加工作所必须的年龄条件而有意将出生日期提前或拖后填写。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干部出生日期问题的文件有两个:一个是现行的文件,即《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0月起,不再办理审批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事项;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中组部2007年1月印发《关于做好公务员登记中干部档案相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7,4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档案记载前后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干部出生日期的材料一般为入团志愿书,或者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第二个文件是1990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在2006年10月以前,已经按照这个文件更改了出生日期的,档案中必须有个人申请、所在单位dang委(dang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原户籍内册、登记卡片、出生证等的复印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dang委(dang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
 
干部档案中记载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早期材料一般为:录(聘)用审批(备案)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职工登记表、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等,以及招生(入伍、招工)政审材料、知青上山下乡登记表证明等。
 
确认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政策性文件包括:《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国家教委、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人事部关于“文革”前赴苏联、东欧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的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2,11号)、《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3号)、《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等等。
 
第六类:dang、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包括干部参加dang、团组织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
 
包括对干部给予奖励或表彰的材料。注意,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此次统一规定作为奖励材料,归第七类。
 
第八类:涉法违纪材料。
 
第九类: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工资、待遇材料;出国(境)材料;dang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dang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包括干部职务变化、工资待遇、出国(境)等材料,以及各种代表会议代表登记表等材料。注意,《公务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统一规定归在第九类。
 
本条增加了对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的归档要求,删除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职务变动调整工资,要在职务变动工资审批表标表明工资文号,属于公务员的要有公务员定级表(97年或98年);退休的要有退休住房补贴表、高原补贴表这两张表。
 
任免:要求有副科级以上任免表及形成的考察材料及现实表现;按规定逐项如实、准确填写。要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并加盖组织印章。2008年3月以后从其他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的干部,须有《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第十类: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其他材料。
 
包括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省管干部档案报送单,干部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也归入此类。
 
这里需要重点说明两个问题:
 
一是第四类、第九类材料的二级分类问题。
 
第四类、第九类材料需要采用二级分类法,按照内容的不同再分别分为四小类,具体来说:
 
根据中组部1991年印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九类材料可以再分为:1.工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境)材料;4.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其它材料。
 
此外,第四类材料可以再分为: 1.学历学位材料;2.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转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3.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4.培训材料等。
 
二是内容交叉材料的分类问题。
 
部分档案材料,特别是一些制式表格,存在内容交叉的情况,可以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来确定类别:1、以自传为主的履历或简历表归第二类;2、学生登记表、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四类;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归第七类;4、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其相应的考察材料或表现材料归第九类;5、中央和地方各级dang委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放一类。
 
第二步,排序
 
排序是指将每一类别的材料按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或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排列顺序,并通过编写类号、顺序号和页码固定下来。排序的具体方法有两种:
 
1.按材料形成的时间排序
 
适用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第一、二、三、四、七、九、十类材料。注意,第四类、第九类材料排序时,是在采用二级分类后的各小类中分别按时间排序。
 
2.按材料的内容以及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序
 
适用于第五、六、八类材料。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第六类材料,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他材料之前;入dang志愿书应排在入dang的其他材料之前,dang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每个类别中的档案材料排序后,要用铅笔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并在其右下角逐页编写页码。页码的编写方法为,凡有图文的页面,每面作为一页;有封面的材料从封面开始编写;空白纸和托裱用的衬纸不计页数;复印件和原件应视为一份材料,统一编写页数。
 
第三步,编目
 
修订后的目录与旧目录的不同:一是把“类号”改成了“序号”;二是把“材料制成时间”改成了“材料形成时间”;三是删除了“份数”栏。
 
编目的具体要求:
 
1.档案材料应按照排列顺序,逐份逐项进行编目,做到目录清楚,填写准确。书写目录要工整、准确、清楚、美观,使用规范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荧光笔、水彩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档案目录不能粘贴涂改。
 
2.每类目录应首先注明材料类号和类别名称。
 
3.“类号”下再依次填写排列序号。规范的序号栏填写方法应该是:材料类号用汉字的“一”至“十”,二级类号用(一)至(四),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4.“材料名称”根据材料题目填写。一般来说,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应另拟标题。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
 
5.“材料形成时间”填写材料落款时间。有多个时间的材料,一般以最后的时间为准,也就是以文件办理完毕、正式生效的时间为准。时间填写要尽量详细、规范,有具体年月日的,必须填写齐全,如1985年9月1日,不能填为85年9月,或者1985年等。
 
6.“页数”材料的页数。按照编好的页数如实填写。
 
7.“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归档材料因为内容相关合并为一份材料的,要在备注栏中进行简要说明,如附有考察材料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等情况也应注明。
 
8.书写目录时,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特别是第三、四、九类等,由于后续的材料比较多,为了留出足够的空格,不要在同一页中再填写其它类别材料的条目。
 
第四步,技术加工
 
1.对纸张破损或字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材料,应采用复印、扫描、拍摄等方法进行复制。复制应保持材料原貌,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不能对原件内容进行修改。复制后的材料应清晰,所用材料要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经久耐用。复制件应附在原件后,与原件作为一件。
 
2.幅面过大的档案材料应进行折叠或剪裁。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剪裁时不得损坏档案材料上的文字、印章、图形等内容。
 
3.幅面过小的材料应进行托裱,装订边过窄或装订线内有文字的材料应加边。
 
4.档案材料上的订书钉、曲别针、大头针等金属装订物应当拆除。
 
5.为方便档案利用和后续材料补充,每份档案材料在整理时必须保证各自独立,禁止将多份材料以缝纫、被糊等形式粘连在一起。
 
第五步,装订 
 
经过整理好之后的档案即可进行装订工作。 
 
装订好的档案,档案目录臵于卷首,卷内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档案材料应左边、下边对齐,在左侧打孔装订,做到结实、齐整、美观,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方便阅读。如果左侧的空白不够,要托裱出装订边,不能压字。注意,装订时只要求档案材料左边、下边对齐,卷内有不同幅面的材料,右边、上边不能对齐是正常的,不需要刻意追求“四边齐”。干部人事档案如果太厚,应该分成两卷装订;分卷装订时,必须保证同一类材料分放在同一卷中。干部档案卷夹材质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卷夹背脊应附标签,用于书写干部的姓名、籍贯、档案编号等。书写姓名不得使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从严管档 全力织密“安全网”
 
按照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形成“部长统筹全局抓推进、分管领导具体跟进抓落实、管档人员量化任务抓成效”的责任分工体系。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安全保密制度,经常性开展档案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档案管理相关文件,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档案数字化项目建设程序要求,对硬件配置、工作流程、工作质量、完成时限做出具体要求。与业务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增强工作人员保密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做好档案出入库交接登记。在数字化采集工作室、档案库房、整理室安装监控摄像头,全天候无间断拍摄记录,防止在档案分类整理、查缺补漏、扫描处理等环节发生丢失、损坏现象,严格控制现场处理档案数量,减少扫描室积压卷案,为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织密“安全网”,严而又严管档,切实提高档案数字化建设“安全度”。
 
一是保证管用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在从严管档和精准用档上持续发力,进一步推动全旗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注重项目应用,将数字化应用和档案管理联系起来,不断优化完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体系,以数纸相符、便捷实用、管理科学为工作导向,真正让档案资源“聚起来、活起来、用起来”。三是做好收尾工作,充分结合实际,优化功能布局,严格按照“八防”建设标准,以实现安全、智能、环保为原则,努力做到设施摆放有序,查档方便精准,场地实时监控。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进入档案的是以下几类材料:
 
一是你的履历类相关材料,主要就是中组部1999年编制的《干部履历表》,入职基本都需要填写的。
 
二是自传和思想类相关材料。这里面的自传就是入dang时候的自我介绍,有固定的格式和文本的,每个dang员都需要填写,而且会归入个人人事档案里面。除了自传,还有一些重要的dang性教育材料等。
 
三是考核相关的材料。最主要的就是每年的年度考核材料,有个考核评语,确定考核等次,这个材料很重要,每年都要入档。另外一些借调或者外出挂职的鉴定,重大任务或者事件的表现也会放在这一类材料里面。
 
四是学历学位相关材料。这一部分主要是证明你的学习过程,主要是你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授予证明,有的单位会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存档,另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也会放在这一部分。
 
五是政审鉴定类相关材料。对于大部分人员来说,主要是入dang时候的政审材料,包括政审报告等。另外对于领导干部,还会存入干部人事档案专审表,这个表很重要,是确定你主要信息的表格。
 
六是入dang、入团相关材料。这一部分主要有入dang志愿书、入团志愿书、入dang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等涉及到组织关系的相关材料。这里面入团志愿书一般是最先最早的一个档案材料,干部的出生日期一般是以这个材料为准,所以非常重要。
 
七是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获得各种表彰和嘉奖、记功等相关材料
 
八是违规违纪违法相关的处理处分类材料。这部分比较明确,一般dang内警告及以上,政务记过及以上,都要存入个人档案的,永久保存。
 
九是工资类和职务任免类材料。工资会定期调整,每次调整都会有专门的一个调整表格放入档案,另外干部的职务有任免的,也都会有干部任免审批表专门放入档案的。
 
十类就是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我们常见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等材料都是放入这一类的。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条 dang委(dang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dang委(dang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dang员、干部、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dang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dang委(dang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dang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dang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dang章程》等dang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dang委(dang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dang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dang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dang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dang的全面领导,坚持dang要管dang、全面从严治dang,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dang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dang管干部、dang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dang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dang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第九条 各级dang委(dang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dang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dang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dang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dang委(dang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dang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dang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dang委(dang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dang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dang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dang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dang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dang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dang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dang组织书记抓基层dang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dang、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dang入dang志愿书》、入dang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dang员登记表,停止dang籍、恢复dang籍,退dang、脱dang,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dang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dang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dang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dang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dang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dang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
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dang、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dang委(dang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单位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编制移交清单,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dang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dang员、dang员教育、dang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dang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dang委(dang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dang员;
(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dang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为干部资源配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条 dang委(dang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dang委(dang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dang员、干部、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dang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dang委(dang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dang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