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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个人档案查询系统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3-08-10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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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将档案由我中心调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纯存档调出: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开具的调档函、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人事档案调出(需先确定办理人事代理):
 
(1)调往市内、外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调入地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商调函,人事代理合同书、本人身份证;
 
(2)调往央企、省属国企及本地国企单位的提供: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开具的商调函,人事代理合同书、本人身份证;
 
(3)调往异地国企,原则上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开具商调函,也可按调入方要求,由调入方人力资源部门开具商调函;
 
(4)升学、入伍档案调出提供:考录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兵役机关出具的调档函及本人身份证。
 
注:办理档案调出手续,因本人无法到达现场的:
 
(1)可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提供户籍关系证明、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且同意通过邮政系统将档案邮寄往调档单位,邮寄费用自理。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即办;
 
收费标准:调整档案工资服务费:45元/人次;
 
一、毕业后,学校会将档案发往哪里?
 
      临近毕业,学校将会向学生询问档案邮寄地址。如户籍地在陕州区,应发往陕州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邮寄地址应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与绣岭路交叉口人力资源市场一楼2号窗口;联系电话:0398-3832972。
 
二、档案能一直保管在学校吗?
 
      按照政策学校一般情况下代为保管两年(择业期内)。如果超过两年还未落实工作单位,学校则会将档案发回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户籍在三门峡地区的学生,查询档案地址多为三门峡市人才交流中心,咨询电话:0398-2976861;少部分发回陕州区)  
 
三、哪些单位和机构可以管理高校毕业生的档案?自己可以保管个人档案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四、毕业后选择出国留学,档案该如何处理?
 
      毕业后,如选择出国留学,可告知学校将档案按照户籍所在地转递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等留学毕业回国后,将留学档案按照要求合并至原档案内。
 
五、怎样查询档案是否在陕州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存放?
 
      查询档案可至陕州区陕州大道与绣岭路交叉口人力资源市场一楼2号窗口查询。
 
六、如何办理档案调出?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调档函或具有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开具的调档函调取档案。   
 
七、如何委托别人代办档案相关业务?
 
      被委托人持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需委托人手写签名加按手印)来现场办理。     
 
八、辞职档案如何接收?
 
      1.外地、内地辞职需送达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存放(需提供辞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书、档案清单及转递单)
 
      2.需要调档按第六、七项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及时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积极做好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转递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是,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仍然存在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个别机构拒收档案等问题,与流动人员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公开
 
  (一)公布机构目录和办事指南。各地要汇总整理辖区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并实行动态更新。要全面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服务项目,细化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明晰办事时限和注意事项。要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相关专业网站、服务场所显示屏以及印制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和办事指南。有条件的地方可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二)加强对重点群体的指导。各地要积极做好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政策解读,每年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将档案管理服务政策作为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做好档案转递工作。
 
  (三)宣传普及档案政策知识。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组织形式多样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知识宣传,介绍档案材料内容、形成过程及主要功能,提高用人单位和存档人对档案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档案材料收集意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促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便民利民
 
  (四)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要本着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缺少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要认真审核和甄别档案材料,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五)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将上述材料收集归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
 
  (六)畅通档案转递渠道。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七)推进前台业务受理、后台政策协调。办理社会保险代缴、退休初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等其他基于档案延伸服务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前台服务和后台政策的协调,及时反映有关共性问题,并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积极为存档人解决难题。
 
  (八)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共享。各地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机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其他经办机构的信息互通和数据衔接,依据档案材料可出具相关证明的,不再转递档案。
 
  (九)推进档案信息化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工作,建立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数据库,推动数据向上集中,方便档案信息异地查询,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网上办事平台,推广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三、规范收费行为
 
  (十)严格落实取消收费规定。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取消档案收费和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的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
 
  (十一)规范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的收费行为。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且做到公开透明;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十二)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地要结合制定“十三五”规划、实施金保工程二期、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等,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四、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十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体系。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前辖区内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现状,建立科学合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形成以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主体,授权管理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格局。省级、地市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充分考虑县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实际服务能力和条件,不得强行推行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十四)落实人事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集体委托存档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个人委托存档的,按照本人自愿选择,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鼓励用人单位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加强档案材料收集,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强化行政部门指导监督职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对存在虚假宣传、推诿拒收、无故清理档案、违反档案保密纪律等行为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问责,督促整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比较集中的超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实施在本地就业的非户籍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相关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落实好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各项措施,加强服务窗口作风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人才流动就业服务,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反馈。
 
名称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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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湖滨区黄河路东段 0398-2953199
陕州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陕州区陕州路中段 0398-3832972
渑池县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渑池县黄河路与桥东路交叉口北100米 0398-4811740
卢氏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卢氏县城关镇解放路人力资源市场 0398-7870062
义马市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义马市鸿庆路11号院 0398-2209668
灵宝市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灵宝市尹溪路中段 0398-8864986